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家具采购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想知道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电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认为,根据87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所以,不能告知该采购代理机构想要知道的信息。该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开标前不知道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信息,开标时才发现投标人不足三家,无疑会降低采购效率。因此,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便于采购活动高效开展。
问题引出
电子招标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知晓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电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以87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由,拒绝告诉采购代理机构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是对87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误读。8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范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掌握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否则,不利于采购活动的组织。电子交易平台只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一个工具或是平台,并非采购活动的组织者。电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应当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为采购活动的顺利推进提供便利,而不是进行信息屏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信息时,也将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排除在外。有的地方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知道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等信息后,有可能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开展,所以,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上述相关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仅有违上位法的规定,而且也不合理。采购代理机构知道潜在供应商的数量,并不必然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进行。相反,采购代理机构在不知道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时,就无法采取弥补措施,如延长招标文件获取期限等,反而会影响采购进程。因此,在电子化采购中,电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告诉采购代理机构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数量,才有利于采购活动顺利推进,且并不违规。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获得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等信息后,做出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电子交易平台不能因为担心采购代理机构会做出某种违规行为,就给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设置障碍。电子化采购是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节约采购成本,如果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导致采购活动的组织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不能及时掌握潜在供应商的数量,显然于法不符、于理不通。如果因此导致采购失败,那与电子化采购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的初衷也会背道而驰。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信息。(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王雪燕)